武平县农村村民建房须知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政策规定
现阶段,我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主要依据有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2月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2020年6月出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56号)、2021年4月出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号)、2020年8月出台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20〕43号)、2021年9月出台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文〔2021〕1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村民申请建房在哪申请,哪里审批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向申请建房农户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兴建。涉及占用耕地或林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符合的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
2.住房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用的;
3.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4.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拆旧建新的;
5.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隐患、政策性移民等搬迁安置的;
6.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集中安置的;
8.限制建房区的村民在辖区外申请建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批准申请建房的情形
1.申请建房户主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
审批住宅用地面积按申请人户口簿农村村民人数计算,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宅基地用地限额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及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完全利用原住宅进行拆除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宅基地面积。农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村民住宅建设须建规范的三格化粪池,并将化粪池尾水纳入附近污水收集管道或还田还林,不得直接排放。
六、建房审批流程和工作人员“四到场”
1.提出申请。农户经村民小组同意,向村委会、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准备材料。申请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告知所需材料,办理建房申请。
3.村委会审议。农户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至村委会审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同意建房的结果,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4.乡镇(街道)审批。由村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受理。
▲(一到场)窗口受理申请后,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联合实地踏勘、联审,审查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地类是否符合、建造是否符合规划等。
5.核发证书。乡镇(街道)审批、发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申请放样
▲(二到场)农户申请放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实地丈量放样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7.开工建设。在村民住宅建设现场设立住宅建设公示牌,同时张贴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三到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
8.竣工验收。农房竣工后,农户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到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9.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建房申请所需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议纪要及公示图片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先建后拆的,村民还应与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
4.相邻权利人意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房户对接测绘单位)
7.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自然资源所告知)
8.设计图纸(选用通用图集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委托设计的需经乡镇住建部门审核)
八、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违规加层。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